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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道路安全新条例 无责撞人最多赔10%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9月20日作者:深圳商报
新版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,多种情形有新规定


  记者昨日(9月19日)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:经修订后的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。

《条例》有如下几大要点:  醉驾者不能当公务员

《条例》对酒驾行为的处罚措施更为严厉,根据今年5月1日最新修订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和修改后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。已因酒驾被罚又再次酒驾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;醉驾行为都应当按“危险驾驶”定罪,处以拘役,并处罚金,同时吊销驾照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 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因醉驾要追究刑责,醉驾行为将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,是公务员的会被开除公职,党员还会被开除党籍;醉驾者不得担任律师、公证员、法官、检察官、警察、新闻记者,入党将受到影响。  开车竞逐罚两千吊销驾照

《条例》中,对非法赛车、飙车、酒驾和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都明确规定从严处罚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道路非法赛车、飙车行为,已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,对其的罚则属于全新增设: 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、参与道路赛车。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,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;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,处两千元罚款,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如果是组织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,处五万元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  轻微事故不撤离可罚千元

《条例》第四十三条专门针对轻微事故的现场处理作出了规定。省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这是因为轻微交通事故现场形态简单,但事故双方当事人为了分清责任而争论不愿主动离开事故现场,等待交警勘查现场,容易造成道路大塞车、交通瘫痪或者引发二次事故,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。 因此,《条例》新增规定: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,当事人应当将车辆立即撤离现场,如当事人未撤离,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,处一千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 根据有关规定,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,当事人应迅速将车辆驶离主干道,可停靠于右侧应急停车带内。 擅自划定停车位将罚款 《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分别对城市道路停泊车位的划定作出了明确规定。如果停车人在未经批准划定的泊车位或站点停车,应首先由交警进行劝离,不听劝阻时再进行实质处罚。而对于擅自划定停车位的个人和单位,则可以分别处五千元和两万元的罚款,并没收违法所得。  机动车撞人有新规定

《条例》规定,发生行人、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事故,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10%的赔偿责任。 《条例》将原规定中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”,更改为“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,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,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”。  八类车强制安装GPS

《条例》规定,八类车辆必须强制安装GPS,但并未囊括所有在广东境内从事公路营运的车辆。八类车分别为: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、半挂牵引车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、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、校车、教练车、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、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。如果未安装或擅自更改、删除或者伪造GPS信息资料的,将处五百元罚款。  货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

省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按车速划分车道的原则,但实践证明,机动车驾驶人按车速选道行驶的自觉性较差,交警部门对此交通违法行为也存在查处难的问题。新《条例》第二十七条增加相应条款:“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”、“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,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,不得驶入左侧车道;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,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”。